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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和原告是在1987年11月5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人介绍认识的,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和原配偶生有有一个女孩,叫王晓,现在叫王,当时7岁,和原告、被告一起生活。

  被告一直有工作,有工资收入;原告没有工作,也没收入;原告和其女儿就是依靠被告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现在,王明,已经长大成人。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均在原告处。
 
  原告声称“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现在感情已经破裂”不符合事实,言称“无法继续生活”更没有根据。法院判决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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