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盐城离婚律师——路光亮的个人主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程序>正文
分享到:0

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涉及到价款支付的,付款人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如果逾期不支付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而有些付款人可能失误多付了款项,那么合同法中支付多半价款可不可以撤销?接下来是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合同法中支付多半价款是否可撤销

合同一方多支付了价款的,不属于合同撤销的情形,所以不能申请撤销合同。而对方当事人多收取了价款的,属于不当得利,多支付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付款方多支付了价款的,不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所以不能申请撤销合同,但属于不当得利,支付价款的一方可以要求收款一方返还多支付的价款。看了以上的内容,若您对除此之外的问题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扫一扫关注盐城离婚律师——路光亮的个人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