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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引发了很多问题。那么,夫妻一方能否要求配偶一起偿还贷款呢?根据最新规定,男女婚后不能否认夫妻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一方债务,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应与另一方达成协议,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接下来将由盐城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盐城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基于此,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的存在期间,即婚姻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但婚前共同购买物品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履行赡养义务等。


在一些离婚纠纷中,一方甚至通过虚构债务达到减少财产的目的,在这些纠纷中,往往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特点:夫妻在离婚诉讼中,第三人作为债权人作为被告,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夫妻借据,大多数没有转账记录,称为现金交易。然后,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偿还责任,在审判中,借据签署方往往表现为债务认可,无异议,认为属于夫妻债务,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配偶表示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差的业务。虽然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借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的债务,但这种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盐城离婚律师,盐城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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